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网络技术 > 胡建淼 正文

胡建淼

时间:2026-02-06 01:02:01 来源:网络整理 编辑:网络技术

核心提示

今天给各位分享胡建淼的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开始吧!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行政管理论文的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

今天给各位分享胡建淼的胡建淼知识,其中也会对进行解释,胡建淼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胡建淼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胡建淼现在开始吧!胡建淼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行政管理论文的胡建淼参考文献在学术研究过程中对某一著作或论文的整体的参考或借鉴,是胡建淼论文的重要构成部分。下文是胡建淼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一)

[1]赵格格。胡建淼服务,胡建淼而不是胡建淼掌舵:政府责任的皈依--兼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及启示[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2(03)

[2]郁建兴,胡建淼徐越倩。胡建淼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胡建淼浙江经验[J].中国行政管理。2012(02)

[3]朱满良,胡建淼高轩。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缘起、争辩及启示[J].中共中央党校学报。2010(04)

[4]甘黎黎。服务型政府构建的路径选择--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J].黑河学刊。2010(07)

[5]甘黎黎。新公共服务理论视域中的服务型政府构建[J].传承。2010(15)

[6]李松林。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理论月刊。2010(02)

[7]施雪华。“服务型政府”的基本涵义、理论基础和建构条件[J].社会科学。2010(02)

[8]蒋嵘涛,彭京京。服务型政府价值取向研究[J].求索。2009(10)

[9]储岳峰。服务而非管制--新公共服务理论对中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借鉴[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1)

[10]金晶,王颖。委托代理理论综述[J].中国商界(下半月)。2008(06)

[11]潘劲稳。服务型政府的目标意涵及其实现途径[J].法制与社会。2007(10)

[12]任勇,李晓光。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对策及评析[J].经济问题。2007(07)

[13]费玉春,李正明。论公共服务型政府与政府信息公开[J].安徽农业科学。2007(20)

[14]杨杨。新公共服务理论对我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启示[J].承德民族师专学报。2006(03)

[15]段黎。浅谈新公共服务理论下的政府责任[J].阿坝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01)

[16]刘熙瑞,井敏。服务型政府三种观点的澄清[J].人民论坛。2006(05)

[17]许明星,刘兵荣。非典过后加强农村卫生建设的思考[J].国际医药卫生导报。2005(07)

[18]何颖。加快政府转型塑公共服务型政府[J].技术与市场。2005(03)

[19]谢庆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途径:政府创新[J].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01)

[20]吴家庆,徐容雅。提升地方政府能力的几点思考[J].湖南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06)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二)

[1]室井力.日本现代行政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2]哈特穆特·毛雷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学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南博方.日本行政法.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

[5]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2002

[6]罗豪才.行政诉讼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0

[7]杨惠基.行政执法概论.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1998

[8]姜明安.行政执法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9]何士青.以人为本与法治政府建设.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0]张金鉴.行政学典范.台湾:台湾三民书局,1986

[11]林尚立.国内政府间的关系.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8

[12]应松年、袁曙宏.走向法治政府.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13]姜明安,皮纯协.行政法学.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2

[14]张庆福.行政执法中的问题与对策.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6

[15]汤唯、孙季萍.法律监督论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l

[16]王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构建研究.广西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6—9

[17]刘春禾.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研究.中央民族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4

[18]王毅.城管行政执法体制的现存问题与改革构想.城建监察,2006,4

[19]胡建淼.行政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43

[20]楼向辉.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研究——以义乌为个案.2008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三)

[1]王亮。完善中国公务员培训的对策研究[D].吉林大学2009

[2]马光涛。西藏林芝地区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09

[3]高敬伟。我国公务员培训市场化研究[D].河南大学2009

[4]王璐。我国公务员培训存在问题及对策分析[D].河南大学2009

[5]柴晓丽。公务员培训有效性分析[D].华东师范大学2009

[6]王召征。新疆公务员培训市场化探索[D].新疆大学2009

[7]赵玲玲。我国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山东大学2010

[8]程倩倩。基于胜任力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9]李青青。职业生涯导向的公务员培训模式研究[D].西北大学2010

[10]赵永生。“以人为本”视角下的我国公务员培训的有效性分析[D].兰州大学2010

[11]任莉星。我国县级政府公务员培训研究[D].山西大学2009

[12]于森。陕西省公务员培训模式探讨[D].西安建筑科技大学2010

[13]龙国良。基于有限市场化模式的湘潭公务员培训政策创新研究[D].湘潭大学2007

[14]陈婷婷。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创新研究[D].重庆大学2008

[15]张荣学。地方政府公务员培训工作探索[D].吉林大学2008

[16]卢韵玚。我国公务员培训评估体系构建研究[D].苏州大学2009

[17]张波。重庆市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重庆大学2009

[18]刘雅静。公务员培训效果评估体系研究[D].大连理工大学2007

[19]韦忠继。欠发达地区基层公务员培训问题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08

[20]何玉姗,刘广磊。加拿大人事制度改革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企业导报。2011(08)

猜你喜欢:

1. 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范文

2. 大学行政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2017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4. 行政管理毕业论文参考文献

5. 2017年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参考文献

中国政法大学的知名校友有哪些?

中国政法大学各省市地区优秀校友名单

一、北京

沈德咏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张 耕 全国政协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副主任

贺 荣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王秀红 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陈佐夫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韩长赋 农业部部长

耿文清 中央纪律委员会审理室主任

赵大程 司法部副部长

罗 锋 公安部警察协会主席

李玉成 原中纪委驻最高院纪检组组长

朗 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

赵景文 中信国安集团副总经理

鲍绍坤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

沈春耀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郝明金 监察部副部长

彭雪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主任

张学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主任

夏 华 北京依文服装服饰企业集团总裁

王广发 北京法政集团董事长兼总裁

吴文彦 北京市残疾人理事会理事长

胡一丁 司法部办公厅副主任

贺卫方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许章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邢文鑫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佟丽华 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天津

于世平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也学文 天津市人民检察院二分院公诉处处长

陈连刚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

马纪刚 天津市公安局地方铁路治安分局局长

杨 兵 天津市商委副主任

才 华 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主任

三、上海

应 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漆世贵 原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 想 上海东方国信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高富平 华东政法学院教授

赵 平 金诚同达上海分所合伙人

四、重庆

何 挺 重庆市副市长

聂天贶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游智明 重庆市长寿区人大常委会主任

梁经顺 重庆市长寿区检察院检察长

五、黑龙江

徐 明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 岘 黑龙江朗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王树海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法规处处长

王巨禄 黑龙江省政协主席

张述元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士凯 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干部处处长

六、辽宁

肖 声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吴 哲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宋兴伟 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郑国美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杨 利 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七、吉林

索维东 原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进义 吉林省司法厅厅长

张 馨 吉林省白城市政法委书记

王宏志 吉林省松原市土地局局长

张宝才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立明 吉林省宇中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八、河北

侯凤梅 河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

李永君 河北省委政法委副秘书长

王立山 保定市委政法委书记

赵增国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金龙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主任

九、河南

郑增茂 原河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李志斌 原河南省副省长

姜 明 河南天明集团董事长

李成宽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秘书处处长

李喜明 河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法规处处长

十、湖北

吴家友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王广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李颂银 湖北省司法厅纪委书记

十一、湖南

马长生 湖南长沙理工大学特聘法学教授

何素斌 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刘良玉 原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山东

王环海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苏 波 山东省律师协会会长

霍建平 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主任

十三、山西

王建明 山西省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任显斌 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主任

白志强 山西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

殷德锁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二庭庭长

十四、江西

梁小康 江西省公安厅副厅长

张国轩 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熊贤忠 江西洪客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十五、江苏

罗志军 江苏省省委书记

十六、广东

王旭东 原广东省司法厅厅长

欧永良 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陈乐田 广州市侨商会常务副会长

吴 青 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主任

王在魁 广东省最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庭长

董 皞 广州大学副校长

十七、广西

林 辉 广西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唐 波 炜衡律师事务所广西分所主任

十八、西藏

贾沫微 西藏拉萨市委常务副书记

邱秀兰 西藏拉萨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十九、内蒙古

巴 布 内蒙古爱德律师事务所主任

苑瑞先 内蒙古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赵永刚 内蒙古公安厅治安总队队长

李建平 巴彦淖尔市中级法院院长

李全锁 内蒙古高院研究室主任

苗荣盛 文盛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浙江

包祥水 原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傅松苗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

陈纪纲 浙江高名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一、陕西

陈明华 原西北政法学院院长

刘儒生 陕西当代人律师事务所主任

汪世荣 西北政法大学校长助理

李万强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院长

王 健 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院院长

二十二、安徽

葛 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张云燕 合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左学和 合肥市委市政府信访局副局长

二十三、四川

廖 斌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

刘朝宽 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

刘 荣 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康永明 四川省弘博中等专业学校校长

郑卫东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总会计师

二十四、贵州

左定超 贵州省政协副主席

聂雪松 贵阳市云岩区区委书记

邓 位 贵州省委办公厅主任科员

二十五、青海

王令浚 青海省副省长

二十六、新疆

李 军 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磊 新疆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吐尔逊江·买买提 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成国 北京援疆和田指挥部副指挥

二十七、宁夏

王雁飞 宁夏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十八、海南

秦醒民 原海南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张韵声 海南三亚市常务副市长

吴 杰 海南省纪委委员、省委巡视办专职副主任

王崇敏 海南大学法学院院长

李思阳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院长、党组书记

李顺华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邢益就 海南雨润律师事务所主任

符 天 海南法立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二十九、深圳

傅新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 璞 深圳市政府法制办党组书记、主任

张丽杰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张 志 深圳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三十、台湾

薛西全 台湾校友会理事长

蔡文斌 台湾校友会副理事长

陈贵瑞 台湾校友会副理事长

王文杰 台湾校友会理事

三十一、澳门

马 翊 澳门特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

三十二、香港

杜国兴 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总经理

李伟斌 香港李伟斌律师行主任

张宪初 法律教育信托基金信托人

王立宪 香港中国法律服务公司董事长

简福饴 香港恒基阳光房地产投资基金主席

三十三、美国

陆京玮 美国执业律师

康 军 美国执业律师

张 宣 美国执业律师

三十四、韩国

李溶民 韩国校友会会长、检察官

金辰泰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执业律师

魏光河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法官

朱映奂 韩国校友会副会长、检察官

李相模 韩国校友会秘书长、博士

三十五、福 建

柯炳麟 厦门优讯高速芯片有限公司董事长

三十六、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校友会

喻中升 原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

蓝光标 北京蓝科时代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 腾 北京帅和律师事务所主任

带淼字的男孩名字

;     带淼字的男孩名字有哪些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淼字字义解析

      读音:miǎo

      五笔:iiiu

      部首:水

      字形结构:品字结构

      五行属性:水

      本义:是指水大的样子。有水势浩大、水广阔无际、水流广远的意思。

      用作人名:意指浩瀚、伟大、浩浩荡荡之义。

      寓指:宽宏大量、海纳百川、志向远大。

      康熙字典:康熙笔画:12部外笔画:8

      《唐_》亡沼切《集_》《__》《正_》弭沼切,大水也。《郭璞江_》_滔天以淼茫。

      说文解字:大水也。从三水。或作渺。亡沼切。

      带淼字的男孩名字起名推荐

      搭配单字:

      熙、超、献、琚、关、舒、俭、荣、_、池

      宏、玺、晰、辰、松、存、鸿、江、沅、华

      推荐名字:

      【淼灏】

      淼字是指水势无边际,广大的意思,而与淼字组成男孩名字,寓意着心胸宽广、浩瀚、思维灵活。

      【淼榆】

      榆字是指榆树,落叶乔木,实扁圆,木材坚实,可制器具或供建筑用。与淼字搭配十分大气,意指坚定不移、百折不挠、傲然挺立。

      【夏淼】

      夏字是指四季中的夏季,也指朝代名,夏朝。还指中国。与淼字搭配非常好听,寓意着明艳动人、心情舒畅、乐观开朗。

      【轶淼】

      轶字是指超过;古同溢,充满而流出;通逸。安闲逸乐。与淼字搭配非常文雅,寓意着喜乐随心、惊才风逸、出类拔萃之义。

      成语推荐:

      【烟波浩淼】

      烟波:雾气迷茫的水波;浩:水大,引申为大和多;淼:同渺,水大的样子。形容烟雾笼罩的江湖水面广阔无边。同烟波浩渺。出自唐刘禹锡《送鸿举游江西》:烟波浩淼鱼鸟情,东去三千三百里。

      淼字开头的男孩名字大全

      淼源淼军淼松淼逸淼_淼焉

      淼勇淼若淼沅淼声淼宇淼岚

      淼石淼寅淼舒淼根淼成淼泠

      淼锋淼航淼_淼朴淼君淼通

      淼曦淼方淼晖淼泉淼淼淼磊

      淼钧淼河淼俭淼凯淼淞淼誉

      淼强淼炜淼波淼添淼林淼臆

      淼汉淼桂淼荣淼孙淼盛淼_

      淼毅淼涛淼涵淼尧淼祺淼清

      淼岑淼彬淼科淼泷淼金淼龙

      淼全淼经淼仕淼赢淼云淼良

      淼嬴淼洋淼宏淼聪淼兴淼祥

      淼文淼杉淼琚淼翔淼瀚淼粼

      淼_淼磐淼雄淼榕淼新淼漫

      淼旺淼蛟淼平淼奇淼皓淼舟

      淼邈淼德淼昴淼鹏淼虎淼焱

      淼群淼轩淼华淼斌淼张淼康

      淼霖淼欲淼池淼森淼峰淼柱

      淼钦淼章淼熙淼戎淼才淼棋

      淼嵩淼闻淼杰淼忠淼琦淼超

      淼鑫淼川淼楠淼福淼达淼灿

      淼伟淼江淼晰淼明淼海淼庭

      淼字结尾的男孩名字大全

      富淼亨淼展淼续淼宾淼先淼

      晨淼仲淼多淼宇淼保淼作淼

      陈淼照淼舒淼成淼柏淼畅淼

      _淼施淼辰淼大淼杜淼诏淼

      万淼帆淼盛淼_淼松淼吉淼

      精淼昌淼炎淼永淼德淼柄淼

      伟淼冠淼玺淼梵淼庚淼恒淼

      华淼涵淼江淼宁淼力淼兆淼

      宗淼雩淼鸿淼鹏淼良淼桂淼

      旺淼金淼子淼光淼庆淼以淼

      道淼沐淼存淼椿淼林淼重淼

      聪淼硕淼关淼景淼远淼崇淼

      鑫淼方淼全淼斯淼进淼章淼

      传淼海淼献淼国淼书淼铁淼

      水淼忠淼银淼振淼炳淼福淼

      培淼鉴淼升淼秀淼淼淼彦淼

      志淼元淼森淼路淼逸淼兴淼

      皓淼建淼超淼登淼家淼博淼

      均淼泽淼西淼迪淼字淼浩淼

      君淼向淼凡淼高淼天淼磊淼

      锭淼文淼旎淼洪淼新淼怡淼

      艾淼烯淼俊淼杨淼峤淼昊淼

      带淼字的明星名人有哪些

      段二淼:上党梆子著名小生兼须生演员,生于1899年,卒于1969年,祖籍山西平顺县。他9岁随叔父段小张学戏,后拜艺人麒麟为师。13岁登台,有活罗成之称。30岁赴太原演出,曾获艺满并门之誉。

      梁昆淼:(1927.1-1995.5.21)江苏南京人。生前为南京大学物理系教授。曾任全国高等院校数学物理方法研究会主任委员、《大学物理》杂志常务编委、《物理教学》杂志编委、南京大学物理系理论物理教研室、基础物理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等职。

      范淼:(1963-)现为中国版画家协会会员。中国版画家协会会员。中央美术学院建筑学院访问学者。

      胡建淼: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主任,兼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行政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浙江大学副校长,主持行政工作,主管人事、财务和外事工作。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以上就是今天的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有谁推荐一下苏州大学法学靠谱的考研资料

《苏州大学|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综合日语2009》百度网盘资源免费下载

链接:

?pwd=yh5u 提取码: yh5u

苏州大学|【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综合日语2007|【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综合日语|【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自动控制原理|【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有机化学和仪器分析2007|【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有机化学和仪器分析|【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学研究方法2008|【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学研究方法2007A卷|【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学研究方法|【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统计与测量2004|【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统计与测量2003|【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统计与测量|【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统计|【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心理教育教育研究方法2008|【更多考研资料分享请加】苏州大学考研真题—现代汉语2008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理论与实务中一直争论不断。

其核心争议点在于原告资格的内涵以及标准问题。

原告资格不仅是一个程序性的问题,更是法院实体审查的范围,本文将围绕这两个问题展开探讨。

【关键词】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行政法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内涵

原告资格问题在学界中存在合法权益说、利害关系说、实际影响说等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资格应该是一种能力并且这种能力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即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确定什么人真正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问题。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只有满足法律设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才具有资格。

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与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息息相关,当一个国家的利益天平向公民权利倾斜的时候,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往往更广。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就会加大,相应地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可度也会随之增强。

从此种角度看,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

但这不等于说受案范围等同于原告资格,二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前者解决的是哪些行政争议能够纳入司法机关的视野,而原告资格解决的是正当原告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要求的条件并不等同于起诉条件,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只要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经过实质审查发现起诉人并不是适格的原告,此时起诉人就会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他也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真正权利。

因此,起诉条件的规定是纯粹程序的设计,采取推定的方式假定起诉人具备原告资格,但是这种资格的具体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方能确定。

笔者认为具备原告资格的人是实质享有诉权的人,而起诉人充其量是具备原告资格的人的替身。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认定的标准

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是否有原告资格的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焦点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是否是原告资格的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原告资格的规定的,也是存在一定的判断标准的,主要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程序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潜在具备原告资格的起诉人只要主观上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即具备程序意义上的提起诉讼的资格。

若同时具备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对于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起诉人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从程序角度审视原告资格,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应该是发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人,并且主观上认为与行政机关存在着行政争议以及行政权力的运作侵犯其合法权益。

之所以在认定原告资格问题上大胆地添加起诉人的主观感受,这首先是对公民起诉权的尊重,在当今公民诉权较之于行政权相对弱小的时代,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非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事实上滥用诉权现象不应该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这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结果,世界各国原告资格的发展几乎都是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从程序条件来看,只要起诉人具备主观要件并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法律意义上就应该推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当然这种资格是一种过渡状态,待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后才能成长为适格原告。

(二)实体条件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判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实质要件经历了从“合法权益”标准到“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化。

这种转化意味着法律对原告资格所设定的限制条件日益宽松,打开了曾经过于严苛的法律闸门,强化了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力度。

但是这种标准仍然不具有确定性,需要最高法院对此项标准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从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

笔者总体上是赞成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采取“利害关系人”标准对原告资格进行实体审查。

但是应该将此标准予以明确,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处“法律”不应狭义的限定为行政法律,否则将是对诉权的更高程度的限制,这将有违于放宽原告资格的立法目的。

以土地确权案件为例,行政机关确认A享有土地使用权,B认为争议土地系其合法使用的范围,在这一案件中,倘若不赋予B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该案件也就永远不可能沦落到法院审查的地步,B的权利将成为法外利益,法律再也不能为B保驾护航。

而若承认B的诉权,那么B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应为行政机关颁发给A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益。

由此,行政法所承认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利益。

2、利害关系也有程度的区别,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所要求的原告资格应该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的、现实的利害关系。

直接性是指所受侵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若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辐射的范围距离较远,则不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其可以通过其他的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将会使行政机关的执法顾虑增多,也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这样的一种现状也不是良好的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结果。

现实性要求所受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在此不与承认期待利益,法律救济在行政诉讼中应定位为事后救济,否则将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权的践踏的后果。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仍然是理论与实践的难点,我们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公民诉权与行政权链条上的黄金分割点,从而改变以往二者敌对的姿态,消减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构建更为和谐的值得信赖的官民关系。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

[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3]周博论我国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D]复旦大学,2012

胡建淼的介绍就聊到这里吧,感谢你花时间阅读本站内容,更多关于、胡建淼的信息别忘了在本站进行查找喔。